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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中国投资房地产三原则
根据50号文 规定:“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一)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外商独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实务操作
外商独资企业要增加注册资本,过程看似繁琐,实际只须履行以下三大步骤。第一,准备申请材料。第二,向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商务委员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等待批准,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第三,带着批准文件和申请材料,前去对应的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
浅析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人,使受让人享受该部分股权的股东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在我国需依法登记方能产生权利转移的法律效力。市场经济中,股权转让一般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一定的对价,即转让方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具体利益。股权转让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具体规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关于转让价款的规定是纳税的依据。现就有偿转让股权,简单谈一下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法律问题
2010年11月10日于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于2011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新出台的行政法规废止了1983年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83年登记管理办法)。这两部法规最大的区别在于这部新出台的法规明确界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能从事任何营利业务,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根据1983年的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也就是说,根据1983年的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代表机构可以间接的从事营利活动。除此外,相比于1983年的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管理条例对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浅述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浅议外汇管理若干法律问题
在全球目前低迷的经济形势下,中国是全球投资的热土,因此国外热钱操作者绞尽脑汁变着法地想将热钱送进中国,坐等收益。热钱的涌入一方面导致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大,另一方面扰乱中国的金融市场秩序。为了规避热钱涌入带来的种种弊端,国家出台了多种规范,力图遏制国外热钱。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外资企业增、减资条件及程序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程序和所需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去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而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则多了一道程序。在经审批机关批准前,其要经过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过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外资企业用地费用相关问题浅述
随着各地招商引资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外商在中国投资建厂,如何在中国合法使用土地成为这些外商投资时关注的焦点。现就北京地区外资企业取得企业用地的方式和使用费用等方面展开论述。
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股权)发生变化。
外资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外资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浅谈外籍人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跨国公司的扩张,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境内工作,外籍人在中国个人所得税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现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浅谈一下外籍人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基本流程
在上一篇博客中,笔者对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外机构提供担保的业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了简单的分析,在这一篇博文中,笔者想以外商独资企业以房产对外抵押担保为例,介绍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操作的基本流程。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相关法律问题
我国法律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与内资企业有所不同,现从最低注册资本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出资期限等三个方面简述外资企业缴纳注册资本方面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
在实践中,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外机构提供担保的业务常有发生,笔者在此对外商独资企业此类业务的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和介绍。
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方式之股权质押
在上篇博客中谈到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通过借款进行融资的操作方法,这篇博客笔者想谈谈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
浅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方式之借款
目前全球经济普遍低迷,而中国经济却生机盎然,中国市场无疑成为外商关注热点,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者开始进入中国投融资。本文就外商投资三资企业无法在中国向当地银行取得贷款,转向股东借款时的操作方法进行简要说明,以供参考。
外商投资广告行业的相关法律问题
近年来,中国广告市场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广告业关注的热点,如同快速提升的中国经济,为整体低迷的世界广告市场注入活力。中华商务网公布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的广告总开支近400亿美元,列全球第四,预计2010年将超过德国,位居全球第三;2014年中国的广告开支总额将超过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广告大国。与此同时,中国政府逐步放宽对外商投资广告行业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开始进军中国广告市场。
从一起“侵权”案例分析涉诉外国驰名商标的诉讼策略
案例:美国A公司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注册使用某一商标于其生产的电话机上,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北京A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与美国A公司有一定的关联,自成立之日起便经美国A公司的书面授权在中国使用该商标于电话机上。北京B公司成立于1993年,于2007年注册了这个商标,但尚未使用该商标在其生产的电话机上,而是使用其注册的其他商标在电话机上。B公司发现A公司使用该商标后,便诉诸法院,告北京A公司侵权。
驰名商标在中国的保护与认定
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奉行申请在先原则,区别于美国的使用在先,商标必须经注册才能在我国得到法律保护。但对于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法律有专门规定予以保护,保护力度不低于已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我国主张驰名商标保护,必须有商标侵权等法定事由,且该商标必须经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
外资并购方式以及相应法律程序分析和建议——以某一外资公司并购某一内资公司为例
AAB公司是注册在美国的企业,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 AAB公司欲进军中国市场。AAB公司在北京考察后,想并购在北京注册的BBC公司。AAB公司目前以下有三个并购方案:1>直接收购BBC公司的全部股权;2>先设立一个外资公司WFOE,通过该公司协议购买BBC公司全部股份完成并购;3>先设立一个外资公司WFOE,然后由WFOE合并BBC。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中的法律问题——浅谈转让方怠于行使报批义务时受让方权利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是指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股权变更需依据法律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合法有效的股权变更协议。股权变更协议明确了股权变更的明细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股权变更中起着关键作用。
外商投资贸易与零售业务有关法律问题
“贸易与零售属于分销的不同方式,是实现产品从制造工厂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的支架,通过贸易或零售掌握强大的分销渠道或网络,不仅能够影响消费者,而且还能控制制造商”。面对中国如此巨大的市场,很多外商投资者非常渴望进入贸易与零售领域。但在中国政府2004年颁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前,中国政府严格控制外资进入此领域,对此领域有很多诸如不能独资的限制,在此领域合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当少。该办法出台后,从2004年12月11日起,在经过批准的前提下,开放外商在中国独资从事贸易与零售业务,开放地域无限制,其中贸易不仅开放国内贸易,而且还开放进出口贸易。根据《办法》规定,该领域的投资主体不仅可以是外国公司、企业还包括个人,但这些主体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贸易与零售活动,而不是通过其他形式从事贸易与零售领域内的商业活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没有特别要求,同类内资企业一样,均以主席令第29号发布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版)为依据:贸易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商品零售业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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